物业费与空调费的关系

东阳法律咨询 2025-04-25
物业费与空调费的关系主要涉及物业服务费和专用设施使用费的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4条和265条,建筑物共有部分不得占用,物业费用应由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包括专用设备如空调产生的个人费用。物业公司无权将空调费强制计入物业费,若发生此情况,业主可要求调整并投诉至相关部门。法律依据:第264条建筑物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场地、公园等公共设施以及其他共有部分的使用权,不得随意占用。具体管理办法由住户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第265条建筑物和其他房地产的物业费用,由业主人均负担或者按照约定负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费用实行统一收费、规范管理。物业费用分为建筑物共有部分使用费、专用部分使用费以及物业服务费。
下一篇:暂无 了

相关文章

普陀区看守所电话 宝山区看守所电话 平阳县律师 海宁市律师 金华市律师 平湖律师 瑞安律师 景宁刑事律师 建德市律师网 宁波市资深刑事律师 绍兴市越城区刑事律师咨询 余姚县专业刑事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专业刑事律师 淳安县刑事律师 长兴县刑事律师 温州市瓯海区取保候审律师 杭州市上城区刑事律师咨询 温州鹿城房产律师 台州路桥房产律师 杭州临安律师哪个好 温州洞头律师哪个好 杭州钱塘律师 温州律师 平湖律师 衢州柯城刑事律师 宁波刑事律师 宁波北仑律师 海盐律师 开化交通事故律师 庆元交通事故律师 庆元律师 黄山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江山律师 九江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温州龙湾律师 湖口律师 杭州拱墅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杭州余杭律师 杭州西湖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湖州律师 杭州滨江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杭州上城律师 杭州上城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杭州临平律师 杭州西湖律师 金华金东律师 杭州钱塘律师 衢州衢江律师 杭州钱塘律师 宣城律师